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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印发

   2021-11-13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1850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1〕517号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1〕517号

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1〕191号)精神,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智慧矿山建设奠定基础,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验收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手续齐全的建设煤矿。

第三条 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坚持示范引领、分步建设、统筹推进,以智能平台建设为先导,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加快提升煤矿各生产系统智能化作业能力,提高建设速度和质量,通过减人、降耗、提效,实现煤炭生产安全高效。

第四条 坚持减人提效保安全原则,智能化煤矿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少人或无人操作,其中,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内正常掘进时作业人员每班原则上不超过8人;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内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每班原则上不超过7人,人工干预率不高于20%;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与远程控制。

第二章 验收基本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煤矿各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

(二)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三)无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四)建立井下人员精准定位系统。

(五)编制煤矿智能化建设方案。

(六)建立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七)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各系统应正常运行一个月以上。

第六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验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七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分为智能化井工煤矿、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和智能化露天煤矿。

第八条 智能化井工煤矿、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和智能化露天煤矿验收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评定总得分分别应达到75分。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验。煤矿智能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煤矿上级公司组织验收,无上级公司的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部门评估。中央企业煤矿和国家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由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评估,其他煤矿由盟市煤矿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组织评估;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盟市组织评估的煤矿进行抽查。评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公布。经评估达到验收标准的煤矿由自治区能源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自治区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予以公布。

第十条 属地煤矿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应当每年对智能化煤矿(包括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开展一次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抽查,督促动态达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此验收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对智能化煤矿建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2年。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一、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内容

(一)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内容包括: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掘进系统、综采系统、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综合保障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等9个方面内容。

(二)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建设基本内容包括: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掘进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等4个方面内容。

(三)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基本内容包括: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综采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等4个方面内容。

(四)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内容包括: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卡车无人驾驶系统、辅助设备远程控制系统等4个方面内容。

二、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

(一)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1—1。

2.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各部分考核内容按照各部分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

3.各部分考核得分(即项目得分与加分项的合计分值)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采用式(1)计算:

式中

M——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Mi——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掘进系统、综采系统、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综合保障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等9项的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a1——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掘进系统、综采系统、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综合保障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等9项的权重值。

(二)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l—2。

2.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建设各部分考核内容按照各部分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

3.各部分考核得分(即项目得分与加分项的合计分值)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采用式(2)计算:

式中

M——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Mi——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掘进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等4项的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a1——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掘进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等4项的权重值。

(三)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

2.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各部分考核内容按照各部分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

3.各部分考核得分(即项目得分与加分项的合计分值)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采用式(3)计算:

式中

M——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Mi——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综采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等4项的井工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a1——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综采系统、安全管控系统等4项的权重值。

(四)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

1.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

2.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各部分考核内容按照各部分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

3.各部分考核得分(即项目得分与加分项的合计分值)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采用式(4)计算:

式中

M——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Mi——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卡车无人驾驶、辅助设备远程控制等4项的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得分;

a1——智能化运算平台、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卡车无人驾驶、辅助设备远程控制等4项的权重值。

三、煤矿智能化系统评分方法

(一)智能化运算平台

智能化煤矿应建设统一的智能化综合管控平台,首先,具备数据汇聚、存储、计算、治理、分析、服务的数据中台功能,同时,具备数据共享、多源数据融合、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设备运维、决策分析管理、故障联动报警、信息引导发布等业务中台功能。能够实现各自动化、智能化子系统集中监控、协同控制和统一调度,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经营决策等提供多维数据支持。

按表3—1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本部分设两项加分项:(1)运算平台主设备,包括CPU、内存、硬盘、桥芯片组云等硬件以及主要的软件系统实现国产化;(2)本级已完成或已接入上级云端数据平台、大数据中心,实现本级矿用数据和决策应用数字化,具备异地灾备配置。计算方法:实现一项应用或功能得分加10分。

(二)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

应建设高速可靠的通信网络,满足数据、文件、视频等实时传输要求,其中矿井主干网络带宽应不低于1000Mbit/s,大型矿井主干网络带宽应不低于10000Mbit/s,主干网络优先采用有线网络或5G网络,分别布设井下与地面环网,网络设备支持Ethemet/IP、PROFINET、MODBUS—RTPS、EPA等工业以太网协议;矿井服务器应能够满足井上下协同作业要求,重要的数据与应用类服务器应采用冗余配置;应建设大数据中心与智能综合管控平台,具备数据分类、分析、挖掘、融合处理等功能,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与融合共享,解决“信息孤岛”、“信息烟囱”等问题。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的数据体系,包括信息代码标准、硬件接口标准、软件接口标准、数据通信标准等。

按表3—2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本部分设加分两项:(1)5G网络通信井下全覆盖,实现融合通信;(2)采用SDN架构,实现网络可编程、智能化。(3)支持4G、5G、Wifi、Iot等融合组网。计算方法:每实现一项应用或功能得分加10分。

(三)掘进系统

巷道掘进应采用掘进、支护、运输“三位一体”高效快速掘进技术体系,实现全机械自动化作业,具备快速掘进能力;煤层条件适宜的掘进工作面,应优先采用掘、支、锚、运、破碎一体化成套技术与装备,通过掘进工作面远程集控平台,实现基于感知信息对掘进工作面进行远程集中控制。

按表3—3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本部分设加分一项:(1)掘进工作面实现生产班单班岗位人员减少至6人及以下。计算方法:实现本项应用或功能得分加10分。

(四)综采系统

回采工作面采用资源条件适应型综采技术与装备,采用智能控制和可视化远程干预技术,应用采煤机记忆切割系统、液压支架电液控制及智能集成供液系统、图像视频远程跟踪系统、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及液压支架协同控制系统、远程控制平台等成套装备,实现地面(巷道)监控中心对综采设备的智能监测与集中控制,实现工作面智能化、少人化开采,综采工作面生产班单班岗位人员减少至7人及以下。鼓励采用远距离集中供液供电、开采环境快速感知技术和采煤机智能调控装置,提高智能采煤装备的自主开采作业能力。

按表3—4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本部分设加分两项:(1)综采(放)工作面工作区域实现5人及以下操作。(2)智能采煤装备开采作业过程中人工干预率低于20%。计算方法:实现本项应用或功能得分加10分。

(五)主运输系统

矿井应建设完善的煤炭运输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进行煤炭运输,运输系统应具备运量、带速、温度、跑偏、撕裂等智能监测、预警与保护功能,单条带式输送机实现智能无人运输,多条带式输送机之间应实现智能联动控制,实现煤流输送系统各带式输送机的远程在线监控和非PLC程序联锁控制条件下的智能控制功能;采用立井罐笼运输的矿井,应具备对罐笼提升质量、提升速度等进行智能监控,系统具备智能装载、智能提升、智能卸载等功能,能够与煤仓实现智能联动控制;赋存条件较简单的大型矿井,主运输系统应实现智能无人值守与远程集中控制。

按表3—5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本部分设加分一项:(1)主运输皮带实现机器人巡检。计算方法:实现本项应用或功能得分加10分。

(六)辅助运输系统

矿井应建设完善的智能辅助运输系统,车辆安全检测诊断、入井车辆自动称重、轮廓扫描实现入井车辆的源头管控,通过车辆精准定位系统实现车辆的实时测速、超速报警、失速抓捕、井下红绿灯管控。轨道运输物资采用编码体系进行集装化管理;采用机车进行运输,则实现机车位置的精准定位、无人驾驶与智能调度;采用无轨胶轮车进行运输,则实现无轨胶轮车的精准定位与智能调度,物资装卸实现自动化;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进行综合运输,则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接驳应实现自动化,最大程度降低井下辅助运输作业人员数量与劳动强度。按表3—6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七)综合保障系统

矿井应建设完善的综合保障系统,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具备集中控制功能,井下风门具备基于感知信息的智能开启与关闭,具备瓦斯、风压、风速、风量等智能感知能力,并基于感知信息自动进行预警与控制,实现通风系统的无人值守与远程集中控制;固定排水作业点实现基于水压、水位的智能抽排,排水系统与水文监测系统实现智能联动;供电系统具备智能防越级跳闸保护功能,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实现无人值守;综合保障系统各监测数据应接入智能综合管控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及智能联动控制。

按表3—7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八)安全管控系统

根据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及灾害类型,矿井应建设完善的智能安全管控系统。存在瓦斯灾害的矿井,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智能感知系统,并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上传、分析、预测、预警,瓦斯监测数据与通风系统、避灾系统等实现智能联动控制;存在水害的矿井,应建设完善的井上下水文智能动态监测系统,并与排水系统、避灾系统等实现智能联动控制;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应建设完善的束管监测、光纤测温等系统,以及灌浆、注氮等防灭火设施,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上传、分析及联动控制;矿井电气设备、带式输送机等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应设置完善的火灾感知装置及防灭火系统,并实现智能联动;矿井应建设完善的顶板灾害在线监测系统,能够基于监测分析结果进行顶板灾害的预测、预警;具有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监测、预测与预警系统,实现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有效预测、预警;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智能灾害综合防治系统,实现多种灾害监测数据的融合分析与智能联动控制;入井人员装备与安全管控系统智能联动,实时采集相关信息。

按表3—8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九)经营管理系统

矿井应建设完善的智能经营管理系统,能够对生产系统与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有效融合,通过数据分析与模型构建进行矿井智能排产、分选、运输等的智能调度;建立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市场分析、煤质管理、生产调度管理、材料与设备综合管理、能源消耗管理、综合成本核算等的智能化运行。

按表3—9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十)露天煤矿卡车无人驾驶系统

建立路权管理、故障预警、协同作业管理系统,实现卡车路径自动规划、障碍物智能避让、安全精准预警等功能,具备无人行驶、远程监控。

按表3—10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本部分设加分一项:(1)建立与其他车辆、设备协同作业管理系统。计算方法:实现本项应用或功能加10分。

(十一)露天煤矿辅助设备远程控制

基于智能化运算平台和智能化煤矿信息基础设施,采用重点作业环节、重点风险地点视频识别及其他技术手段,实现露天矿工业设备集中控制、破碎机/移动式破碎站远程控制、胶带系统无人值守和边坡实时监测、预警,提高安全保障程度。

按表3—11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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