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1月我区生产、建设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予以公告。
生产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能力组织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发生变化后,煤矿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审批)的生产能力建设,严禁批小建大。煤矿建成后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转入正常生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