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时间 | 205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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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用途 | 煤矿用品 |
品牌 | 吉安 |
本公司供应井下避难硐室设备、隔爆兼矿用本安型安全监控分站、一般兼矿用本安型传输接口质量保证,欢迎咨询洽谈。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2 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3 基本要求3.1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3.5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3.6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3.7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联系人:李涛电 话:13603513185传 真:0351-7638843QQ邮箱:271957545@qq.com地 址:山西太原北张小区南小区9号楼